一、依據消防法第5條、第6條第5項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辦理。
二、為保障居家防火安全,本府112年透過區公所針對總樓高5層以下住宅(公寓、透天厝、平房)且未曾向高雄市政府申領住宅用火災警報器(以下簡稱住警器)住戶,每戶補助發放住警器1顆;為強化家庭領取住警器後裝設觀念,請貴校協助加強宣導提醒,以利火災預警、保障家庭及學童安全。

附件提供相關文件及宣導文宣。